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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警察不規範執法的表現

法律分析:目前監獄基層執法不公的表現有:獎懲自由裁量幅度不同。不遵守規章制度導致執法不公。照顧關系的執法偏差形成了執法不公和警察行為不公的影響和危害。影響警察公正執法的原因分析。法律法規有空白。社會風氣腐蝕的影響。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缺乏日常監管。加強基層警察公正執法的對策建議。在提高警察素質的基礎上,創造“三性”。就是依法依規辦事的原則。是遵守規則和紀律的堅定性。是誠實正直的意識。著力強化管理機制,構建“三個體系”。壹是建立健全獄務公開的責任機制。就是要建立健全日常的執法檢查和監督。壹是建立健全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通過加強制度完善,倡導“三個定義”是統壹的標準、細化的條款和規範。就是明確責任和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四條。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索取、收受或者侵占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致使罪犯脫逃的;(三)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罪犯的;(四)侮辱罪犯人格的;(五)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的;(六)利用犯罪分子提供服務謀取私利的;(七)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的;(八)非法將對罪犯的監督權交給他人的;(九)其他違法行為。監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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