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1)審計監督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基本定義
審計是國家授權或委托專職機構和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審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財務、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評價經濟責任,核實經濟業務,以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獨立經濟監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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