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身或車架;
4.廠家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5、營運機動車轉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營運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國家標準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管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的檢定,監督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營業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其從業資格證許可的範圍內從事道路運輸活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可以駕駛原從業資格證許可的道路客運車輛或者道路貨物運輸車輛。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