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因侵害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特殊意義的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監護人違法解除被監護人的監護,致使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受到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受到侵害,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