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今年2月,民和縣某農具廠下崗職工齊某從縣城文化街步行至西街口第二窨井時,窨井蓋突然翻起,導致右腿掉入井內,左腿跪在井沿上,被路人拉起,後送往縣醫院救治。住院18天,醫藥費38638+04+0元。為了索賠醫療費,齊將市中心局、房地產管理局、民和縣某物業公司和民和某水暖公司告上法庭。民和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因道路、橋梁、隧道等人為建築物的維護管理缺陷造成損害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以外,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本案發生地的井蓋屬於城市道路的附屬物,屬於市政管理範圍。被告民和縣城鄉建設環保局作為行政職能部門,對城市道路和市政設施負有維護和管理的義務。但被告民和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未盡到維護管理市政設施的法定義務,導致維護管理存在缺陷,致使原告落井造成傷害。因此,被告民和縣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局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民和縣環保局賠償原告齊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7108.03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一篇:施工合同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法規參考書目下一篇:昆明螺螄灣商場租金暴漲三倍。商家如何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