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措施。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