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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有哪些類型?

警察分為治安警察、刑事警察和交通警察,具體如下:

1,公安民警。治安警察是管理查處治安案件(事件)的警察,壹般設置在縣級以上的派出所和治安隊、辦事處;

2.刑事警察。刑警(簡稱刑警),做刑事偵查,分析研究刑事案件;組織協調偵破壹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承擔案件痕跡、物證的提取、檢驗和鑒定工作;

3.交警。指在公安機關內設機構,在交通管理警察大隊工作的人民警察。交警是警察的壹種。其職責是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檢查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負責機動車登記管理,簡稱“交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預防、制止和調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

(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的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

(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

(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

(十壹)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的情況;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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