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將雙方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可仲裁事項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先決條件。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應分幾種情況處理:
1.當事人申請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中級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其次,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涉及海事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
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仲裁協議約定的申請人住所地和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