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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和公安的區別

“警察”和“公安”沒有實質性的區別。

公安(英文:Police或Public Security),維護公共秩序叫治安,警察也包括治安的意思。世界上包括中國在內的少數幾個國家這樣稱呼,國際上壹般稱之為“警察”。

“警察”和“公安”並無實質性區別,導致兩個名稱並行的情況存在著各種歷史和現實因素。我黨歷史上第壹次出現“公安”這個名字是在1939年2月。為了在名稱上區別於偽政權的警察機關,在中央書記處發布的《關於設立社會部的決定》中,要求在邊境地區設立公安局或保安處,在縣設立公安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6月10年6月15年6月召開的第壹次全國公安會議決定使用“公安”這壹名稱。改革開放後,由於相關機構職能調整、國際交流、交往等原因,“警察”這壹稱謂開始在壹些場合得到恢復並迅速推廣,直至1995頒布的《人民警察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公安”只是在機構名稱中使用,公安機關成員個人的準確稱呼應該是“警察”,“公安”、“公安人員”都是不規範的。即使從字面上理解機構名稱,但“警察局”這壹名稱似乎比“公安局”更直觀易懂,可以避免交流尤其是國際交流中的詞匯障礙;也更符合邏輯。

全社會的公共安全(包括社會秩序、公共財產、公民權利等。)的意思和“警察”或“維持治安”壹樣。維護公共秩序叫治安,警察也是公安的意思。世界上有少數幾個國家,包括中國,在國際上壹般被稱為“警察”。

公安和警察:公安是警察的壹種,包括公安、司法警察、國家安全警察和監獄警察。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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