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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會給那些被捕的嫌疑人宣講法律知識?

1.“妳有權保持沈默。妳對任何警察說的任何話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妳不利的證據。

2.“妳有權在被警方訊問前委托律師,他(她)可以全程陪同訊問。

3.“如果妳付不起律師費,在所有的詢問之前,都會為妳免費提供壹名律師,只要妳願意。

如果妳願意回答問題,妳可以隨時終止對話。如果妳想和妳的律師談,妳可以隨時停止回答問題,妳可以有律師全程陪同妳詢問。"

警察逮捕嫌疑人的條件和步驟;

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決定權或批準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2.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接到逮捕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逮捕,並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3.公安機關逮捕人時,必須出示逮捕證,被逮捕人應當簽名或者按指印。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於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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