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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檢查身份證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出示執法證件後可以查驗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出示執法證件,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違法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過質證、檢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帶至公安機關進壹步質證: (壹)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三)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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