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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異地傳喚合法嗎?

傳喚不同省份公民的程序不合理。

不存在違反法律的情況。警察有權帶走當事人,但不能強行帶走。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

人民警察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作證。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此外,公安機關可以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和人員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其工作證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的檢查證。確需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進行現場檢查,但在檢查公民住宅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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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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