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警方認定賣淫行為必須有視覺證據,如:犯罪嫌疑人的自述、金錢交易行為、拉客行為、目擊現場的警察書面或口述的證言、留在現場的物證(避孕套等。)、警察執法儀拍攝的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者被收容人的證言;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要認定賣淫行為,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還應調查的其他證據有:警方當場抓獲時在現場的相關物證(現金、避孕套和避孕套精液)或書證(結算單);能證明他人嫖娼的視聽資料(音頻、視頻或照片)。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時,應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違法行為的客觀事實。如果證據不足,他們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一篇:JD.COM規定多長時間不發貨視為延期交貨?怎麽補償?下一篇:安全生產企業節假日值班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