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警車必須按照規定著警服,攜帶有效的駕駛資格證件和車輛行駛證件,不得無證駕駛。非警察不得駕駛,除非持有經審查後頒發的警車行駛證。
人民警察駕駛警車異地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合作辦案的規定。
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緊急公務使用的機動車輛。
二、警車包括:
1.公安機關用於偵查、警衛、治安和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押運車、囚車等車輛;
2.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任務使用的車輛;
3、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用於押解罪犯、運送勞動教養人員和追捕逃犯的車輛;
4、人民法院用於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刑場指揮車、刑偵車和行刑車;
5、人民檢察院用於偵查刑事案件的現場偵查車和押送犯罪嫌疑人的囚車。
法律依據:
警車管理條例
第18條規定
警車執行緊急任務,使用警用標誌燈、警報器時,享有優先通行權;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警車及其車隊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限制。
遇有使用警燈、警笛的警車、車隊,其他車輛和人員應當立即避讓;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交通警察應當提供優先通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