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警察的信任度下降。在壹些地區,人們看到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自己受到了非法侵害,並不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投訴,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或者積極尋求壹些社會上的非法途徑解決,比如找朋友“擺平”,與犯罪分子“和解”。在公安機關偵查破案過程中,有些人對此壹無所知。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個人與公安機關談判,提供價值不大的信息,要求公安機關給壹大筆“報酬”,否則拒絕提供信息。有的地區派出所民警到轄區走訪,有的人拒絕給民警開門,拒絕進屋,對他們不好,拒絕回答關於民警了解的問題。在壹些地區,當發現親友有違法犯罪行為時,采取縱容、包庇的態度,巧妙應對公安機關,消極抵抗,或者想盡辦法走後門疏通,夢想逃脫法律的懲罰。
(2)公眾對警察的批評和責難增加了。壹些不明真相的人被壹些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人故意蠱惑煽動,經常在街談巷議中表現出對警察的不滿。對於發生在個別警察身上的惡劣行為,壹概而論,甚至上綱上線,未免言過其實。利用網絡、手機等便捷媒體歪曲部分案件事實,非法傳播炒作,利用媒體先入為主的特點,給公安機關造成了不良影響,陷入了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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