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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與招標的區別

法律解析: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直接邀請壹個以上供應商就采購事項進行談判的方式。邀請招標屬於有限競爭性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是招標的兩種方式之壹。邀請招標是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直接邀請特定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確定中標人的競爭性交易。對應的方式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采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時退還的除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因投標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時退還的外,除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繳納逾期資金占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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