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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談判需要什麽?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競爭性談判采購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擴展數據:

基本程序

(1)采購預算及申請:采購人編制采購預算,填寫采購申請表並提出采用競爭性談判的理由,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財政局采購管理科。

(2)采購審批:財務管理部門根據采購項目和相關規定,確定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確定采購方式——是委托采購還是自行采購。

(3)選擇代理機構:程序同公開招標。

(4)成立談判小組。

(5)談判文件的準備:談判文件應明確談判程序和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6)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並邀請至少三家供應商進行談判。

在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與這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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