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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糾紛和打架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打架糾紛案件主要包括打架鬥毆致雙方受傷的,按照雙方的責任承擔責任;如果是輕傷,可以協商解決;後果造成他人輕傷的,屬於法律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由派出所主持雙方調解。如果他們對調解不服,不服的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打架鬥毆造成他人重傷以上的,屬於公訴案件,行為人可能被依法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可以調解處理的情況主要包括:

a、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為壹些雞毛蒜皮的糾紛;

第二,行為人之所以故意傷害、毆打他人,是因為對方事前有錯誤的行為;

三。其他可以適用調解解決糾紛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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