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錯案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錯案性質和責任人員。
錯案責任追究按照罪責刑相適應、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追究錯案責任的規定(試行)》第六條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造成錯案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故意包庇不起訴的犯罪事實,可以是全部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者情節。
第七條違反法定程序,造成辦案錯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責任:
(壹)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強迫證人作證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阻礙作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三)違法對訴訟參與人采取強制措施,侵犯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非法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或者擅自挪用、處置上述財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
(六)非法搜查、損壞公私財物;
(七)其他違反法律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玩忽職守,造成錯案,使無辜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應當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