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發生冤假錯案,需要由國家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在進行賠償後可以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賠償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向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壹)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二)在辦案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