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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歲學生上課被老師消音的做法違反了哪些教育法規?

這種做法不僅是體罰和侮辱學生人格的行為,也是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為。老師對學生三緘其口,限制了學生在音樂課上的自由,使他們無法參與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我們應該“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他們的人格,促進他們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教育者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的權利。學生王雖然在課堂上發言,沒有盡到對學生應盡的義務,但作為教師,應當依法采取積極的教育措施,不應當采取法律禁止的侵害學生權益的行為。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堅決制止教師用膠帶封住學生嘴巴的做法;學生有權對老師用膠帶封住自己嘴巴的做法提出投訴或依法提起訴訟,也應糾正自己違反紀律、影響他人學習的行為。教師要加強法律意識,履行作為教師的義務,承擔起用膠帶封住學生嘴巴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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