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985條受益人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時,受損失人得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之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除外:
(壹)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二)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三)明知沒有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