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時要擺脫不當的觀念,既不能認為所有殺過的人都要償命,也不能認為所有殺人未遂的人都不應該判死刑。要綜合各種情況,正確評價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對犯罪分子給予適當的處罰。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故的區別在於:1,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已經造成他人死亡;2,主觀行為人沒有預見到這個結果。區分兩者的關鍵是要搞清楚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應該預見到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他本應預見到,但由於疏忽而未能預見到,那就是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死亡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則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故,行為人不應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