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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條例》是什麽時候生效的?

法律解析:醉駕罰款規定始於1988年3月9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飲酒或者醉酒的人不準駕駛,飲酒或者醉酒的人給予罰款。2004年5月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車輛駕駛員血液和呼吸酒精含量的閾值和測試4.1酒精含量閾值。

車輛駕駛員飲酒後或酒後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閾值見表1。

表1汽車駕駛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

駕駛行為類別閾值(mg/100mL)

酒後駕車≥20,< 80

酒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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