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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救人,放棄違法?

無關的個人沒有義務和責任去救人,但是有義務去救人的人,如果在力所能及的時候不去幫助,就會犯罪。如果對方的生命合法利益已經依附於施救者,那麽此時施救者有施救的義務,放棄施救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只要沒有幫助的義務,即使是身敗名裂也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有幫助義務的人,如果在力所能及的時候不去幫助,就會構成犯罪。

救助義務是指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船長在收到船舶、飛機、救生艇、救生筏等發出的求救信號時,有義務全速前往,盡力救助遇難者。或者發現有人處於危險之中,而沒有嚴重危及自己(船和船上人員)的安全。這項義務既是人道主義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如果船長不履行救助義務,將會受到輿論譴責,甚至承擔法律後果。

救助義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1)收到失事船舶已向其他船舶請求援助的通知。

(2)收到不再需要援助的通知。船長因故不能前往救助,或者因特殊情況認為不合理或者沒有必要前往救助的,必須將未能前往救助遇難者的原因記入航海日誌,並承擔有關方面可能要求船長承擔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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