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沒有幫助的義務,即使是身敗名裂也不會構成犯罪,但是有幫助義務的人,如果在力所能及的時候不去幫助,就會構成犯罪。
救助義務是指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船長在收到船舶、飛機、救生艇、救生筏等發出的求救信號時,有義務全速前往,盡力救助遇難者。或者發現有人處於危險之中,而沒有嚴重危及自己(船和船上人員)的安全。這項義務既是人道主義義務,也是法律義務。如果船長不履行救助義務,將會受到輿論譴責,甚至承擔法律後果。
救助義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1)收到失事船舶已向其他船舶請求援助的通知。
(2)收到不再需要援助的通知。船長因故不能前往救助,或者因特殊情況認為不合理或者沒有必要前往救助的,必須將未能前往救助遇難者的原因記入航海日誌,並承擔有關方面可能要求船長承擔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