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作為壹門學科,其基本命題是研究法律、規範和制度的形成、實施和效力,以及法律對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影響和作用。
分析學派是指將目光投向現實法律現象,以功利主義哲學為理論基礎,以實證研究為基本研究方法,以邊沁和奧斯汀為主要代表,在實證法律材料的基礎上進行概念分析和邏輯分析的西方法律學派。
19世紀,哲學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和歷史法學派逐漸取代衰落的自然法學派,成為19世紀的三大法學流派。分析法學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認為法律只研究“法”是什麽,而不關註“法”應該是什麽。
分析法學的哲學以邏輯實證主義為基礎,它將“實際上這種法律”與“應該是這種法律”嚴格區分開來,它只註重研究真正存在的東西,所以它主張法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有武力的制裁。
它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與道德的必然關系。從實證的角度看,分析法學只討論“法律是什麽”而不涉及法律的價值判斷立場,分析法學學者的法哲學範疇。
對法律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的思想壹脈相承,都認為法律與道德沒有必然的聯系,道德也絕不是衡量法律好惡的標準。不符合倫理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要以適當的方式頒布和適用,都應被視為有效的法律。
雖然壹些分析學者也介紹了法律的特征,但他們認為法律的“應然”和自然法的“應然”之間有嚴格的區分。因此,有學者稱分析學派為“分類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