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中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只要被砸者證明自己是經過樓上被高空墜物砸傷的,就完成了自己的證明。高空墜物的責任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是被高空墜物砸傷的,剩下的舉證責任由居住的所有人來證明。《民法》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投擲物體,如果投擲物體或墜落物體造成的損害責任不明。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有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查明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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