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2.不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的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和服務;3.符合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並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和服務;4.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投標後不達標。或者重新招標不成立。5.技術復雜或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6.由於采購方不可預見的原因或采購方的延誤,投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的緊急需求。7.在招標過程中只有兩家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或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與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的評標委員會成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的談判小組成員、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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