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專家表示,以年齡作為招聘門檻,會對勞動者、用人單位和社會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副教授張艷華分析,對於勞動者來說,年齡歧視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他們的長期職業發展;對於企業來說,歧視性用工可能會把真正有能力的勞動力擋在企業門外,壹旦勞動者不能順利進入職場,就會減少勞動力供給,導致用工荒,勞動力成本上升;對於社會發展來說,在人口紅利逐漸消失、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不利於社會人力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也會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就業促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必須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各種就業歧視。”廣東廣和(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玉琦說。
年齡歧視雖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列為就業歧視,但卻為反就業年齡歧視留下了空間。
王玉琦進壹步解釋說,勞動法以封閉的方式列出了反就業歧視,反對基於不同民族、種族、性別和宗教信仰的歧視。《就業促進法》在上述四條中增加了“平等”二字,意味著反就業歧視的公開性得到認可。
王玉琦還建議,除了勞動者要有學習能力,不斷“更新”技能,企業還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國家層面也要出臺積極的就業促進政策,通過職業培訓、社保補貼等方式,引導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不要以年齡為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