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得強迫在押人員從事生產勞動。被拘留者將在其中接受法律和道德教育。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組織在押人員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看守所應當保證在押人員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看守所不得強迫在押人員從事生產勞動。壹般在看守所進行法制和道德教育,組織在押人員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簽發拘留許可證。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羈押的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申請批準: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現行犯被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拘留所應當建立教育制度,對在押人員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法規、行為養成、技能訓練和心理健康教育。
衍生問題:
在看守所每天做什麽?
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人,壹般每天都會做以下事情。
看守所應當保證在押人員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
1,想墻做早操。
2.學習法律知識和報紙。
3.簡單的體力勞動。
4.條件好壹點的看守所,業余時間下棋看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