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員會通知親屬,刑拘釋放人員的通知時間壹般是釋放當天的上午通知。刑事拘留由拘留所執行。在押人員從看守所釋放後,監獄工作人員將根據其提供的聯系方式負責通知其家屬。通常在早上。人們在沒有書面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被釋放,但通常會通過電話或口頭通知他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