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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詢問當事人的情況下,警察是否有權詢問他人?

法律分析:派出所在通過治安傳喚時,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建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在不打擾別人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問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人家沒有義務回答,也不建議問,因為妳可能會被認為是嫌疑人。根據案件本身,可能涉及隱私,不建議提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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