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經紀人必須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2.經紀人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委托人應當支付報酬或者必要的費用。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居間合同有效:
1.簽約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的內容反映了簽約人的真實意思;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委托人的主要義務是
1.支付中介報酬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未訂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絕支付報酬。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2.支付費用的義務。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不得要求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居間活動中發生的費用。
綜上,依法簽訂的居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