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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如下

拒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承擔三種責任,即: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壹,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罰款或者拘留。散布疫情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者,將被罰款或拘留。

第二,刑事責任。對於隱瞞虛假病史、疫情嚴重地區生活史、確診或疑似患者接觸史、拒絕接受流行病學調查等不配合防疫管理的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妨礙公務罪、妨礙傳染病防治罪。

第三,民事責任。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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