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居民可以依據安居權直接維權,請求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法律責任。
所謂私人生活安寧權,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保持穩定、安寧的私人生活,排除他人侵擾或侵犯的權利。《民法典》第1032條明確將和平生活的權利納入民法保護範圍。
需要提醒居民的是,到了訴訟階段,法院更註重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所以居民壹定要註意固定和收集證據。比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保存噪音產生的過程,需要註意雙方的時間、地點、身份信息,但切記不要侵犯他人的隱私權;也可以通過證人證言證明噪音的產生和後果。通常情況下,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否則,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如果噪音已經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後果,當事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還需要更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