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不是壹個國家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轄區內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推選二至三名代表組成。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定義
根據《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它們不是國家機構,它們與基層政權的關系受法律規範。基層政府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事務進行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自治事務。
居委會是居民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設、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在基層政權或其機構的指導下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1954 1年2月31日,NPC第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並於2009年6月1980 65438+10月19日重新公布。據此,先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建立居民委員會,然後逐步在鄉鎮政府駐地的鎮和小集鎮建立居民委員會。2月26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