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在當地居住半年以上申領居住證(暫住證)的,要求在相關部門登記居住證信息半年後,方可取證。從“暫住證”到“居住證”,壹字之差折射出城市管理的巨大進步。從簡單的準入登記到主動為流動人口服務。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功能,使流動人口在就業、醫保、子女教育、租房、買車、買房等方面享受必要的待遇。,體現了政府角色從註重管理向註重服務的轉變。同時,“居住證”在壹定意義上是“暫住證”的替代品。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壹個是“暫住證”,壹個是“居住證”。它們對應的是壹定經濟政治層面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包含了壹定的地方政策導向。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在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和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在讀的材料。
法規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