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有規定的,屬於全體業主。
居民樓壹層大堂的附屬設施位於公共區域,如果使用的話,是按照公共物品的所有權來劃分的,所以屬於全體業主,而不是個別業主,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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