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到現在幹部的實際情況和更替條件,應當規定老幹部退休年齡的界限:省、市、自治區紀委、法院、檢察院的正職幹部壹般不超過65歲,副職幹部壹般不超過60歲。擔任局長職務的幹部年齡壹般不超過60歲。
個人雖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因身體不好,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經組織批準,可以提前退休。另壹方面,個人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現實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經組織批準後,也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暫不退休,繼續擔任領導職務。
退居二線,包括咨詢、榮譽職務,不屬於退休。對那些身體健康,有豐富領導經驗和專業知識,但因年齡或名額限制不適宜進入領導班子的老幹部,可安排擔任具有壹定職責的顧問,或從事某壹領域的調查研究和參謀咨詢工作。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