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獎勵舉報賭博犯罪有功人員暫行辦法第四條舉報下列違法犯罪活動,屬於本辦法範圍:
(壹)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1.介紹、容留、引誘、強迫、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
2.在公共場所賣淫、嫖娼和招妓;
3.淫穢活動;
4、傳播、制作、銷售淫穢、色情物品的;
5.淫穢、色情表演;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有礙風化的活動。
(2)非法賭博活動:
1,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賭博活動;
2.協助組織賭博並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博工具、賭資及其他便利條件的;
3.暴力護賭和賭債追討活動;
4.參與賭博活動;
(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
2、窩藏、轉移、隱匿毒品、毒品,以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
3、走私、非法買賣毒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4、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私藏毒品原植物種子(未滅活的種子)、種苗的;
5、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容留他人吸毒的;
6、吸煙、註射毒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