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含義如下:
(1)所謂民事責任,就是違法行為會對他人社會造成損失和損害,但性質較輕,達不到刑事責任。這些是民事責任;
(2)沒有獨立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人雖然是人,但在法律上不能被認為是完整的個體。這些人由於個人的缺陷,無法在法律上完善自己的活動,主要是無法很好地履行義務,因此相應權利的運用受到限制。這些人被稱為沒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所有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民事責任有哪些形式?
1,停止侵權。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和人身權;
2.排除障礙。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排除危險。消除風險主要用於自己的財產和他人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可能帶來的人身風險;
4.歸還財產。返還財產廣泛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況;
5.恢復原狀。歸還主要是在用於占有他人財產時的壹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做和更換。修理、返工、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時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