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眾鬥毆致人輕傷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符合相應情形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反復聚眾鬥毆;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尋釁滋事,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4、持械尋釁滋事。
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宣布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改;
3.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妳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綜上所述,聚眾鬥毆罪是指為報復他人、爭霸或其他不正當目的,聚眾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2條
聚眾鬥毆罪,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故意傷害罪;因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