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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法律分析: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壹般事故四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壹次死亡3人以上不滿10人,重傷10人以上不滿50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49頁。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零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壹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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