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和管理人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與慈善組織有交易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對此類交易的決策,相關交易應當公開。
第十五條慈善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資助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接受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捐贈,不得向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條件。
第三十壹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人的知情權,不得以虛構事實的方式欺騙或者誘導募捐人進行捐贈。
第三十二條集資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