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四十壹條士兵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軍事秘密。
第壹百四十二條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壹)不該說的秘密。
(2)不要問不該問的秘密。
(3)不要看不該看的秘密。
(4)私人通信中不涉及秘密。
(五)不使用非保密賬簿記錄秘密。
(6)不要在非保密的地方談論秘密。
(七)未經許可,不得記錄、復制、拍攝、摘抄、收集秘密。
(八)不向無關人員泄露秘密。
(九)不使用民用電話、普通電報或者普通郵局處理秘密事項。
(十)擅自秘密載體參觀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壹百四十三條軍事秘密載體應當由專人保管,並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和簽字程序。在涉外活動、會議和宣傳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壹百四十四條部隊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認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