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將勞動者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再由用人單位向被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我國企業用工的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工作是指持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人單位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派遣勞動者人數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企業的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所稱臨時性工作,是指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工作;輔助性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用人單位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時,在壹定時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的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壹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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