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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婚離婚流程

1.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是本地人,軍人壹方要求離婚的,由所在單位政治機關領導酌情調解;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另壹方同意,政治機關才能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如果軍方壹方堅持離婚;如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部隊可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當事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雙方所在地的軍事領導人或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為本地人時,配偶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可由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核實,確實是軍方有過錯。

4.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凡申請復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

現役軍人離婚手續有所規範。因為即使是軍人離婚也要遵循特別程序《中國法令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第壹千零八十壹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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