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壹方要求離婚的;由雙方所在地的軍事領導人或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符合民法典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應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現役軍人離婚手續中配偶為本地人時,配偶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軍人同意離婚的,可由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予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核實,確實是軍方有過錯。
4.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手續的審批程序和權限與申請結婚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時,應當要求雙方簽字或者提供書面意見。凡申請復婚或再婚者,必須持有離婚證。
現役軍人離婚手續有所規範。因為即使是軍人離婚也要遵循特別程序《中國法令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第壹千零八十壹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應當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