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能建在農田保護區,只能建在無保護的農田上。
3.必須符合環評設計要求並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4.禁區內不能建農場。
法律依據:《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政策的通知》
(壹)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者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牧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申請,經審核備案。
(二)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畜牧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鄉(鎮)國土所應積極幫助協調選址,經縣級畜牧部門審核同意後,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需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應當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由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和綠色隔離帶占用耕地的,應當簽訂復耕保證書。不能恢復原址的,應當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通過租賃、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完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相關手續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占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當按照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者個人的要求重新落實新增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