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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使用管理條例

法律解析:為加強警車使用管理,保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執行應急執勤制定規定。警車的型號由公安部確定。汽車為大、中、小型、微型客車和應急救援、現場處置等特殊用途的車輛;摩托車有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

法律依據:《警車管理條例》

第四條警車應當采用全國統壹的外觀標準。警車外觀標準為白底,由專用圖形、車徽、編號、漢字“警”、部門中文簡稱、英文“警”組成。各元素的形狀、顏色、規格、位置、字體、字號、材質應符合《警車外觀塗裝規範》、《塗裝用固定色漆》等行業標準。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分別簡稱為“公安”、“國家安全”、“司法”、“法院”、“檢察”。

第五條警車應當安裝固定式警用標誌燈。汽車的標誌燈安裝在駕駛室的頂部;摩托車的信號燈安裝在後輪的右側。警用標誌燈具及其安裝應當符合專用車輛標誌燈具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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