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壹般事故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報告事故的同時,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2.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拒絕接受管理、違章指揮或者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接受管理和依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